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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条模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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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条模板

  今借到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特立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民间借贷借条模板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借条模板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其他;

  1 公证,自行约定,也可以有见证人。

  2 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对方自愿履行。诉诸法律,超出的部分无效。应该没有有效规避的良策。

民间借贷借条模板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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