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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需在何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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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必须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结案,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或社会秩序、干扰证据或打击报复等。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应予以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也可被逮捕。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殊案件,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需经上级批准。在开庭前,审判人员会与相关人员商讨审判相关问题。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会通知、当事人、辩护人等,并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关于逮捕的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社会安全、干扰证据等。对于可能判处重刑或故意犯罪的嫌疑人,应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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